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及未纳入州(市)级年度出让计划的采矿权不得出让。
三、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划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探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八条规定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缩减勘查区块面积的,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
探矿权变更勘查单位事项,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的规定执行,按分成比例,分中央、省、州(市)级、县级四级开单分解缴库。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采矿权延续、注销登记的,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仍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估及征收。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签订的各期次出让收益合同及征收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按照“谁负责审批,谁签订合同,谁负责征收”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要使用并依据2015年省国土资源厅布置的“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系统”,逐矿录入并建立征缴电子台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联网核查每个矿业权的缴费情况。原矿业权涉及缴纳价款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应督促矿业权人按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纳批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价款。
五、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对应的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其他仍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
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划的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
占用资源储量登记和残留资源储量登记按照“谁评审备案、谁登记”的原则,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后,由备案机关及时进行登记。压覆资源储量登记按照“谁审批、谁登记”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及时进行登记。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地质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
六、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原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在2018年12月底前仍按委托下放前的程序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选定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自2019年1月1日起,与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相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选择的机构组织评审。
七、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对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备案。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对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仍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八、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在现有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和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件后同步上传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登记,审批登记完成后,相关电子审批资料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传省厅归档,纸质档案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调整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采矿权及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采矿权由各州(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的探矿权、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委托下放涉及矿种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后生成配号文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传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的配号文件不进行技术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平台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
九、为确保上、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管理相关基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衔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及时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工作。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专管维护矿业权有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基础运行环境,通过矿业权分发服务下载矿业权登记数据库,并负责所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的更新维护。根据工作需要,矿业权登记数据库可适时交换更新和备份,每月末必须进行一次交换更新和备份。
十、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应切实发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联勘联审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不得审批登记。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委托下放范围开展出让和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出让和审批登记矿业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越权出让和审批登记矿业权,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的合理调配,切实保障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调整后相关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将委托下放事项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次委托下放事项再次下放。
十五、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收件且未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仍由省国土资源厅继续办理。执行之日起,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按照委托下放后矿业权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登记。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事项明细表.xls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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