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转发你们,经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5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拟出让勘查区块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除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第(六)条第1款规定情形外,拟出让勘查区块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与其他矿业权间距一般不小于300米。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批准时,原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应始于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应以批准之日为有效期起始日。
三、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除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外,其他一律不得变更勘查矿种。
四、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是指以协议出让方式新立、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等取得的探矿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未满10年(以颁发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起算),因资源整合、煤矿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需转让变更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探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协议出让探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五、探矿权延续并提高勘查阶段的同时,按照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缩减勘查区块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未提高勘查阶段时,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需缩减的面积,未提出抵扣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因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按规定缩减勘查区块面积的,参照执行。
六、探矿权因与各类保护区、规划禁止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等,扣除重叠范围后,造成探矿权勘查区块分立的,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但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
七、已设探矿权因资源整合涉及夹缝资源需要扩大勘查范围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可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范围。
八、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受让人同时提交延续申请相关资料。
九、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探矿权人提交补办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包含股东信息,原件)、全体股东签字知情书(原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等资料,向遗失的勘查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由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勘查单位的,探矿权人提交变更勘查单位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新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材料(原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等申请资料,向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上注明并加盖审批登记印章。由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国土资〔2010〕14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云国土资〔2011〕7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3〕16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省国土资源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9日